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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是如何界定的?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9浏览量:425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谢某作为证人出于诬陷他人的目的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应如何定性?

【评析】
  笔者认为谢某的行为同时犯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其行为因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伪证罪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没有要求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去诬告,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即使消极被动的陈述也是诬告行为,意味着诬告陷害罪包含了消极被动的诬告,所以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二,谢某的行为属于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中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谢某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第三,谢某的行为同时满足了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要求,这两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而不是想象竞合的关系,想象竞合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即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不同的罪名,且在逻辑上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想象竞合是事实的竞合,而法条竞合是法条的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被两个法条重复规定,即一个法条在语言论述的过程中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或者共同内容。行为人谢某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了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通常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伪证罪相对于诬告陷害罪而言就是特殊法。诬告陷害罪是在任何一个时空条件下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情况,而伪证罪特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的身份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情况。所以谢某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谢某的行为应按照伪证罪处理。

 

相关刑事罪名:诬告陷害罪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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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3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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