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其他类型犯罪 » 如此讨债,他们是非法侵入住宅吗?

如此讨债,他们是非法侵入住宅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0-19浏览量:523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份起,丁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某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多次向丁某索要贷款无果。2015年9月13日石某以入住丁某家的方式迫使丁某还贷款直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7月6日丁某向石某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吴某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向丁某索要贷款无果后,石某让吴某去要,2015年9月11日石某将吴某送到丁某家中,吴某以入住丁某家的方式迫使丁某还款至2015年9月18日。
    2015年8月15日丁某向被告人李某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丁某索要贷款无果。2015年9月15日李某将被告人何某送到丁某家中,何某以入住丁某家的方式迫使丁某还款直至2015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某给何某送过饭。2015年9月18日早上,何某离开了,被告人李某来到丁某家中。丁某与被告人石某、李某、吴某等人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
    另,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石某、李某、吴某、何某与丁某家属补偿协议,丁某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分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围绕被告人石某、李某、吴某、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宪法》中第39条规定:“应依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实践中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得到保护,我国《刑法》中第245条专门非法侵入住宅罪做了详细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在住宅所有者要求其退出后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进入住宅的行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入”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在进入时虽然住宅权人并未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其退出时,行为人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中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应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虽然四被告人强行入住丁某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四人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这不能成为死被告人直接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被告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而且导致受害人因此跳楼身亡。综上所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判决】#p#分页标题#e#
    被告人石某、吴某、何某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丁某家中,石某、吴某共住了七天,何某住了三天,严重影响丁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将妻子何某送到丁某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某给何某送饭,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属于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均做出了缓刑判决。
 
【总结】
    通过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公民的住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只要行为人在进入时未获得住宅权人同意或没有法律依据强行进入,当住宅权人要求其退出并未退出时,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双方是否有其他纠纷,都应被认定行为人已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权,应该按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惩处。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122.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