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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37

【案情】

2013年11月28日孙某与朋友在某宾馆504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在查房时从孙某的上衣中当场查获疑似冰毒物质45.2克。后经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评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就可能导致适用刑罚不均衡的现象。比如被告人非法持有海洛因49.99克,可在三年以下量刑,但如果他持有50克海洛因,则在七年以上量刑,相差0.01克,量刑差别却非常大。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将毒品数量单独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显然,以毒品数量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依据具有客观性,也便于司法操作,然而将毒品数量单独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存在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之嫌。

从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的量刑档次来看可以分为三个档次,即在两个可以直接对接的毒品数量之间出现了一个“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并且三个量刑档次的排列在《刑法》第348条中并非完全按照由高至低或者由低至高的顺序体现,从三个分号断开的内容来看,三个量刑档次的排列顺序是“最高、最低、次高”。“最高”与“最低”之间,均是用数量来界定的,即对于持有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数量,五十克是一个分界线,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次高”,则用一个“情节严重”来界定。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不能再单独用数量来确定,应结合其他犯罪情节来认定。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甲基丙苯胺45.2克,虽然接近数量大(50克的)临界点,但就其他犯罪情节来看,并没有上述“情节严重”情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关刑事知识:#p#分页标题#e#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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