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财产类型犯罪 »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97

提示:事出有因且指向明确的毁损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而非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孟某酒后回家经小区门口,听到他人议论被害人杜某的小轿车又停在小区车库过道上,遂跑进车库,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围着杜某的轿车乱划,致使该车引擎盖、车门等多处产生划痕。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某的轿车损失价值为6000元。

2012年1月20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2月23日,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杜某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孟某将受损车辆送去修复,杜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

【评析】

被告人孟某酒后因对被害人杜某占道停车行为不满,而故意毁坏其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指向明确,且事出有因,应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特征之一是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表现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单从存在毁损行为来看,二者有相似之处,但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对象选择往往具有随机性,没有明确指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往往在对象选择上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因对被害人杜某再次将车停在小区通道门口不满,而对被害人杜某的车辆实施毁坏行为,其指向明确,并非随意选择作案对象;其目的也不在于扰乱社会秩序,客观上也并没有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从客观行为也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并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而产生的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因此,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孟某的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审理中能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取得了被害人杜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页标题#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89.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