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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盗窃未果其行为应否定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93

【案情】

2012年 8月被告人谢某因信用卡透支无法偿还故想到了盗窃。经过几日的准备,当月 12日凌晨谢某来到事先踩好点的某小区一幢公房楼前,攀围墙进入一楼一住户人家天井中欲行盗窃,因门窗均已上锁无法打开盗窃未得逞。后延防盗窗爬上二楼一家阳台,因户主被惊醒,其慌忙逃离。谢某仍不甘心,来到了另一幢楼进入一户人家是出租房,无任何财物可窃。接着又攀窗进入隔壁另一住户家中盗窃时,被惊醒的户主当场抓住。

【评析】

谢某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所要求的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盗窃数额较大;另一个即为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对既遂犯罪的形态分类,盗窃罪系典型的结果犯,因而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盗窃数额并不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盗窃财物的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全面分析,从而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属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谢某连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虽然其盗窃均未果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但其入户盗窃的行为相对于在公共场所盗窃而言,其危害性更大,符合盗窃罪要求的“多次实施盗窃”的情节犯罪标准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谢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起点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情节构成所要求的行为标准,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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