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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两者的区别与判断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628

【案情】

聂某是以拾荒为业的妇女与黄某一同捡破烂,途中遇一男子李某询问是否收购低价铁片。与李某交谈后,聂某和黄某认定其所称低价铁片系赃物,二人稍作商量,相约同去李某处看看,见到“铁片”后,聂某和黄某对视一眼,相互点点头,同时起意收购。在讨价还价中,聂某和黄某努力压价,最后李某同意以100元每车的价格出售铁片。聂某给了李某100元钱。李某将聂某的车装满“铁片”后,聂某就先骑车走了。过了一会,黄某骑着装满“铁片”的破烂车追上了聂某。

【评析】

行为人聂某与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故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首先,从案情看,聂某和黄某在本案中均属于正犯,而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同时正犯和共同犯罪的法律界分。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根据正犯者的人数、意思联络的有无,可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同时正犯和共同正犯。其中同时正犯(同时犯)是指两人以上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同一法益实施同一犯罪的情形。同时正犯客观违法性层面体现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针对同一法益同时实施单独性的侵害行为,主观有责性层面体现为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主观犯意联络。也正由于同时正犯中行为人之间无犯意联络和行为的非整体性,其才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在客观层面体现为两人以上针对同一法益实施整体性的侵害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其次,从犯意联络层面看,其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其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行为人存在犯意联络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行为人知悉除了自己以外尚有他人共同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且知悉自己实施的行为与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同一法益侵害上的互助性。犯意联络虽然具有主观属性,但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往往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需要从客观行为层面进行辨析。本案中聂某与黄某虽然存在相互点头示意和共同努力压价的行为,可以得知两人都有收购该赃物的意思并为收购赃物制造了条件(压价),但不能据此认为两人存在犯意联络,因为并不能判断聂某知悉自己实施的行为与黄某实施的行为具有同一法益侵害上的互助性,明显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

最后,聂某和黄某实施的收购行为是单独的,并不具有整体性。从案情看,聂某在未与黄某协商的情形下,独自支付李某100元钱后就骑车先走了,其后黄某独自与李某完成了收购行为。本案中也完全没有聂某与黄某相互协助、商议分赃的表述,由此可知两人的行为都是单独的,不具有整体性,不应评价为其是一个共同的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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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聂某与黄某的行为属于同时正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故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相关刑事知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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