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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金额小不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02

【案情】

2014年2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方某爬到其邻居家房顶,从房顶用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曹某发现,被告人方某离去时乘曹某不备盗窃电笔一只。当晚21时许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方某于当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评析】

被告人方某所盗窃的财物虽然较小,但其进入曹某家中是以盗窃为目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不是单纯的为了扰乱曹某的居住安宁,所以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论处。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小额入户盗窃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行为。入户盗窃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入户,并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入户盗窃客观上存在着秘密进行窃取的行为,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公然闯入他人住宅,并在结果上有导致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宁受到危害的可能,因此二者客观要件上也不一样。而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就是为了窃取财物,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不是为了扰乱他人生活秩序。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盗窃罪的四要件。

被告人方某所盗窃的数额虽然较小,也并非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但其用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曹某家,是采取的破坏性手段,属于定性为盗窃罪应当予以考虑的综合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采用破坏手段秘密入户方式实施盗窃,他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其盗窃的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仍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

综上被告人方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则采用了破坏性手段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虽窃得财物较少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不宜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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