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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被追赶持刀抗捕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81

【案情】
    2013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顾某与范某和韦某三人窜到某旧市场内合谋盗窃被害人石某钱包,三人盗窃得手后当即被石某发现,顾某当场被石某抓住,韦某为使顾某得以脱身将偷到手的钱包扔到地上,趁石某捡回地上钱包之机,顾某得以逃脱。石某捡得钱包后发现被偷走现金500元,便打电话告知朋友赵某被偷包一事。石某与赵某当即追寻顾某等人,随后在附近的卖肉摊旁发现顾某,并将顾某抓获。在附近徘徊的范某、韦某见状赶来替顾某解围使其得以挣脱逃跑,顾某在逃跑过程中先后三次在肉摊上拿起尖刀、尖钩等物与石某等人对峙并还击,致使石某手臂衣服被刮破。

【分歧】
    对被告人范某、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被告人顾某的定性问题,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评析】
    律师认为:三名被告人实施扒窃后,被告人顾某被抓住,被告人韦某将钱包丢在地上,三名被告人乘被害人捡钱包之机已离开案发现场,被害人并未即刻追赶,而是在与其朋友碰面后,借朋友的车寻找被告人,在确定被告人的位置后,又回到第一现场跟朋友汇合,然后再去寻找被告人,遭到被告人顾某的暴力威胁,被告人在实施扒窃时并未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要求与后行的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行为在时间、空间上具有关系性、不间断性。
    本案中,被害人是与其朋友碰面后,向朋友借摩托车去寻找被告人,在发现被告人顾某的踪迹后回到其朋友所在位置,然后与朋友三人一起去抓捕被告人顾某,进而才遭到被告人顾某的暴力反抗。由此可见,被害人及其朋友在追逐被告人顾某前已经失去三被告人的踪迹,即被害人及其朋友对被告人的追逐行为与被告人顾某的扒窃行为并不具备连续性,所以三名被告人的偷窃行为已在被害人及其朋友追逐前已经结束。因此,被告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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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6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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