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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唐某于2007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减刑释放。2012年7月,他因盗窃电动车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在公交车上用镊子将王女士包内80元现金夹出放入自己口袋,正欲下车逃跑时被公交车上的便衣警察抓获,当场从唐某身上搜缴出镊子一把、弹簧跳刀一把及被盗的80元现金。
【评析】
笔者认为,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80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不管数额大小,次数多少,都规定为盗窃罪。小偷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偷东西,称为扒窃。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80元,数额虽小,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次,被告人唐某曾犯抢劫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系有劣迹,且无自首、立功行为,故法院应依法对唐某从重处罚。
再次,从新的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来看,国家在立法上更加重视盗窃行为过程中对人身产生潜在威胁的犯罪情节。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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