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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同事银行卡取钱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65

【案情】

2008年7月2日中午,刘某将同事孔某的农业银行卡盗走,于当日下午到从ATM机内分2次(每次3000元)将孔某银行卡内的6000元存款取走,后逃回老家。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刘某犯盗窃罪。理由是:刘某盗窃他人银行卡并取得现金的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法条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属金融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诈骗罪有两大特征:一是诈,即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二是骗,即通过欺诈使受害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财物。总之,诈骗罪的基础是“诈”,手段是“骗”,目的是获取财物,而信用卡诈骗罪,其特殊性就在于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与信用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其特征在于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并取得财物,数额较大,刘某盗窃他人银行卡并取得现金的一系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法条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关刑事罪名: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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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4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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