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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6-24浏览量:526

【案情】
  郝某与许某曾有矛盾。某日两人又为一琐事起冲突,事后郝某愤恨难平,特地前往许某家中理论,却在争执、厮打中将许某杀害。郝某搜取许某家中现金7000元及部分衣物后逃离,不久被缉捕归案。郝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评析】
   郝某实施暴力使被害人无法抵抗,符合刑法理论上所谓“利用余势说”,即利用先前暴力、胁迫所致状态那种余势夺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但本案被害人已死亡,也就谈不上夺取财物的问题,如评价为抢劫罪,则对郝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免有重复评价之嫌,至于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关键在于被害人死亡以后,如何看待其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
  被害人死亡以后,毫无疑问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财物变成了无主之物,因为死亡的事实一旦发生,死者的财物所有权便转移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则转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民法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发生,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继承人已经控制支配死者财物。即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等于控制关系的转移。要科学看待被害人死后其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必须结合特定的案件事实。
  如在一般场所杀死被害人,死者财物便被犯罪者控制。这种情况下,犯罪者非法取财的故意是在财物原有控制支配关系消失后产生的,不符合盗窃罪主客观的特征,应认定为侵占罪。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是在被害人家中杀人。所以被害人许某死亡后,其家中财物处于家人的特殊控制之下,被告人郝某临时起意搜取被害人许某家中财物,主观上具有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结论】
    被告人郝某杀害许某的行为与其在杀害徐某后又取走财物的行为为数罪,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盗窃罪,应对郝某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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