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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和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5-15浏览量:328

【案情】
    2015年1月4日上午9时许,林某到某出租车公司租用一辆小轿车,并要求试车。第一次林某要求试一辆桑达纳小轿车,驶出500余米后返回,说这辆车性能不好,要求再试另一辆,但驶出后却未返还,出租车公司遂报警,第二天林某被警方抓获。

【焦点】
    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还是诈骗罪?

【评析】
  第一,对林某的行为定性,区分盗窃、抢夺还是诈骗罪,重点在于判断出租车公司的财产损失是一种自损行为还是他损行为。盗窃、抢夺是外力入侵的“财产他损行为”,而诈骗是指行骗人实施诈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的“财产自损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林某虽然向出租车公司谎称要租车,让出租车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将车子交与林某试车,但出租车公司将车交给林某,只是同意让林某试车,并不是对该车的财产处分行为。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基于被害人对财产有处分的意思,而且这种意思是被骗后陷入错误认识的“自由意志”。所以说本案中出租车公司的财产损失并不是一种自损行为,而是林某的他损行为,故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要区分抢夺与盗窃行为,重点要看物品被占有的时候,物与物主之间是否存在相对紧密的联系,这是抢夺罪是否存在评判标准。抢夺罪要求物与物主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的联系,抢夺最明显的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对物暴力),破坏他人的紧密持有并取得财物。此时,被害人虽然可以立即得知财物被夺,但往往来不及反抗。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公然夺取”即是此意。本案中,林某向出租车公司谎称租车,乘试车之机将他人之物占有,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以现实或将来的暴力针对被害人,物和物主也存在分离状态,林某是利用试车过程中,物主出租车公司对车的松懈持有状态,以一种对人身没有危害的、和平的方式将车驶走。所以,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第三,林某的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盗窃未必就是“秘密窃取”。盗窃也可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而受害人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比如公车汽车上发生扒窃时,同乘车者可能看见了,而被窃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又比如高楼晾晒被褥,其中的万元存款洒落于地,多名路人帮忙拾取,而其中一名拾取后扬长而去。这些都是众目睽睽之下的窃取行为。
  综上,有以下两点结论,一是区分盗窃、抢夺和诈骗的重点在于:物的损害是自损还是他损,盗窃、抢夺是“财物的他损行为”,而诈骗是“财物的自损行为”。二是当盗窃和抢夺的认定混淆时,我们需要判断的是财物在被侵害时,财物与物主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联系。只有财物与物主在被侵害时存在紧密联系,才有可能是抢夺。本案中,财物在被侵害时,财物与物主不存在紧密联系,林某是以一种和平的方式破坏财物与物主之间的占有,而归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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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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