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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欠款不成怒砸店铺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5-12浏览量:700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要债也得理性,盲目逼债失了分寸触犯刑罚,最终换来的是牢狱之灾。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张某兴、张某煌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3年5月,张某兴、张某煌各借45万元给张某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清。到期后,张某华未能还清借款。2014年2月,张某兴与张某煌一同到连城县庙前镇张某华经营的酒业店铺催要欠款。在店内,两人与张某华妻子官某就还款事宜发生冲突,一怒之下便将店铺内的酒、柜台等物品砸坏。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被砸坏财物价格为17866元。案发后,张某兴、张某煌主动到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投案。同日,两人与被害人张某华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兴、张某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价值1786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1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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