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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该认定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46

【案情】

1995年被告人孙某与孟某相识,之后二人与孟某的儿子陈某共同生活17年,至2012年因感情不和分手。随后,孙某与孟某之子陈某取得联系,要求陈某给1万元后不再纠缠孟某,遭陈某拒绝,遂产生烧死孟某父母以达报复之目的。2013年3月12日孙某携带汽油到孟某父母居住的房屋泼洒汽油并点火,火势迅速蔓延,烧坏了房屋门窗、电线等,闻讯赶来的群众及时扑灭大火并救出孟某父母。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350元。

【评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并不是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构成放火罪的,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案被告人孙某与孟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后,意欲以放火方式烧死孟某父母达到报复目的,其放火的地点系孟某父母居住的房屋,并无他人居住,其行为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虽然其采取的是放火的方式,但危害的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是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其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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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21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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