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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2

【案情】上海刑事律师

2012年2月30日潘某与祁某、任某在广场玩耍,遇见张某及其同伴许某。潘某与张某认识,张某找潘某索要现金,遭潘某拒绝,即让许某把包内一把锯齿刀拿出交给自己并放入衣服内,此时潘某因接电话走向一边,张让许将潘看住,自己又先后将祁某、任某拉到一边索要现金并以肘、膝盖击打二人。此时潘某过来以语言制止,并让祁某给张某拿100元,但张某声称至少要拿200元。潘某欲带祁某、任二人离开,许某将潘的衣服拉住,潘掏出水果刀拿在手上,许见状松手。张某即拿出锯齿刀刺潘某某右前胸一刀,潘随即回刺张某胸部,张某又刺潘某右臂,潘也回刺张某,张被刺后跑开,潘欲追赶,许见状上前拉住潘,潘持刀刺许某背部和腰部数刀,随后与祁某、任二人逃离。张某跑开数十米后因心脏破裂倒地死亡。许某右肺、肝脏损伤程度为重伤。

【评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正当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公民的特殊防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鼓励公民与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提供法律保障。一般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张某强行找潘某等人索要现金并持刀威胁,还先后殴打祁某、任某,在潘某答应给100元并准备离开时,张某却首先持刀捅刺潘某,该行为已严重危及潘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潘持刀反击是对这一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的特殊防卫,虽然造成张某死亡,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并未规定防卫人必须要受到实际伤害后才能防卫,只要侵害人的行为足以表明属严重暴力即可防卫,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不法侵害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能得逞,使防卫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伤害。本案中,潘某衣服右胸、右臂处的两处破损均是张某刀伤所致,虽未实际伤害到潘某,但那也正是潘某适时的特殊防卫结果。若此时潘某不实施特殊防卫,难免会受到严重伤害。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当张某负伤逃离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是认定潘某刺伤许某某这一行为属直接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本案中,潘某与许某并不认识,虽然许某在此之前曾按张某吩咐拿出刀具,但对潘某威胁并直接实施暴力攻击的是张某,未带凶器的许某并不单独对潘某等人构成威胁,而在张某持刀攻击潘某时,许某也只是站在一边,没有帮忙。因此,当张某负伤跑开后,严重危及潘某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许某只是一人,而潘某一方有三人,许某既不会对其构成威胁,也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潘某此时持刀刺许某只是出于许对其阻止追赶的不满,更出于在此之前对许某阻止其离开以及对张某不法侵害行为的帮助,但这些帮助在张某逃离后即已结束,因此,许某在看到张某被刺伤逃离后为阻止潘某追赶而徒手拉住潘某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更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此时潘某某却持刀连刺许某某数刀致成重伤,其行为属直接的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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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

相关刑事知识: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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