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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619

【案情】

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秦某的妻子陈某无辜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了,秦某四处寻找。2008年8月4日10时许秦某了解到妻子陈某与被害人黄某有私情故离家出走的,便伙同被告人秦某强、秦某兵、高某、夏某、田某将黄某的母亲江某以及堂弟二人带到某公园,逼迫他们叫被害人黄某出来。中午12时许被害人黄某到达某公园,被告人秦某打了被害人黄某一巴掌,逼问被害人黄某说出陈某的下落,但没有结果。随后被告人田某、颜某赶来与被告人秦某、秦某强、高某、秦某兵、夏某及被害人黄某、童某、江某、黄某善一起就餐。下午13时许,被告人秦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童某转移到某休闲中心,由被告人颜某开了103房,被告人秦某、秦某强、高某、秦某兵、夏某负责对被害人黄某、童某进行看押。在逼问不出陈某的下落后,被告人秦某提出拿人民币1万元私了此事,被害人黄某被迫答应,然后由被告人秦某强与黄某的父亲黄某某讨价还价后确定,由黄某某拿人民币6000元赎人。晚上23时许,被告人田某、颜某来到某休闲中心103房内,在被告人田某的安排下,由被告人颜某带着被害人童某到某商场门口与黄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秦某、秦某强、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则带着被害人黄某在不远处等待被告人颜某拿到人民币6000元后放人。随后被告人秦某、秦某强、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颜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评析】

被告人秦某等七人伙同他人拘禁被害人,在逼问不出陈某的下落后,对被害人实施胁迫,并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完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论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的行为人目的很明确,通过绑架来达到其勒索财物的目的,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比较杂,有涉及财物方面的;有涉及其他非财物方面的。  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秦某等人因曹的妻子陈某与被害人黄某有私情离家出走,并带走存款,而将被害人黄某控制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被告人秦某等人在逼问不出陈某的下落后,要被害人黄某拿10000元人民币私了此事。被害人黄某被迫答应,打电话给父亲黄某某去凑钱。当黄某某凑不够钱款时,被告人就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对其威胁并勒索赎金。可见,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被告人秦某等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有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秦某等人使用胁迫的方法拘禁被害人黄某,直接侵犯了黄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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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秦某强、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颜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秦某强、张国军、秦某兵、夏某、田某、颜某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事实表明,被告人秦某、秦某强、高某、秦某兵、夏某、田某、颜某伙同他人拘禁被害人,在逼问不出陈某的下落后,对被害人实施胁迫,并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完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刑事罪名:绑架罪

相关刑事知识: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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