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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同居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53

【案情】

蒋某与孔某共同同居生活在一起一年。2012年5月8日蒋某与孔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孔某进入卧室将房门反锁睡觉,约半小时后蒋某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卧室,上床抱住孔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孔某不愿意并反抗,蒋某不顾孔某的反抗,强行与孔某发生了性关系。
【评析】

蒋某违背妇女意志,不顾同居女友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本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

本案中,蒋某与孔某发生矛盾后,孔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反抗,蒋某不顾孔某的反抗,强行与孔某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目前在我国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是由于夫妻间有合法的关系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二人为同居关系,其没有合法的关系存在,因此,蒋某强行与同居女友孔某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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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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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20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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