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暴力类型犯罪 » 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是应当定一罪还是二罪

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是应当定一罪还是二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13

【案情】

2013年10月10日被害人韩某、曹某、聂某三人在某宾馆512房间与袁某和被告人樊某共同吸食了毒品。被告人罗某(袁某的男友)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王某,在樊某的带领下又来到某宾馆512房间。在房间内,罗某、樊某先后持刀,王某拿一根伸缩警棍,以韩某等人带袁某吸了毒为由,胁迫韩某等人拿三千元钱。罗某、王某二人通过殴打韩某、曹某等人,被逼无奈只好交出现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罗某又搜走曹某的四百元,将九百多元交给被告人樊某。当被告人罗某、王某、樊某将被害人带离某宾馆想继续索取钱财时,公安机关将罗某、王某、樊某抓获。   

【评析】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以韩某等人带起袁某吸了毒为由,胁迫韩某等人拿三千元钱。韩某等人不愿拿钱以及拿出的钱不够时,罗某、王某二人便殴打韩某、曹某。韩某等人被逼无奈,只好交出现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罗某又搜走曹某的四百元,将九百多元交给被告人樊某。在此阶段三名被告人已构成抢劫罪。后见被害人无法交出3000元钱,就要求他们打电话借钱,便记下了他们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还用手机拍下吸毒现场,其目的是要挟受害人凑足3000元钱,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样,出于非法占有他人3000元一个犯罪目的,被告人三人构成两个犯罪行为,但在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被告人所要实施的目的犯罪与采取的方法行为所触犯的犯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才能具有牵连关系。三名被告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为以后的敲诈勒索作下伏笔,其目的是能过抢劫的方法而达到敲诈勒索3000元的目的,抢劫行为是手段,敲诈勒索行为是目的,符合牵连犯的条件,应按一重罪抢劫罪予以处罚。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樊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来追究三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及被告人王某和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相关刑事知识:牵连犯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页标题#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99.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