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何某以8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车子开了一星期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谢某退车,被谢某拒绝。后何某纠集多人对谢某进行威胁、殴打,谢某无奈退给何某1000元。四天后,何某又以同样手段从谢某处要走500元。数日后,何某等人又以暴力威胁要钱时谢某报警,何某被抓获。
【评析】
本案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主要区别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了被害人意志自由,使被害人别无选择。本案中,何某纠集数人对谢某进行威胁、殴打,谢某“被逼无奈”退给何某财物,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为人剥夺,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在胁迫下给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也就是说,采取了强迫行为,迫使交易行为完成,即“强迫行为”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威胁殴打”行为发生在购车行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强迫行为”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后,所以不属于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的行为结构是:“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要求退车遭到拒绝后,纠集数人对谢某进行“威胁、殴打”,这些正是暴力威胁手段;在行为人的暴力胁迫之下,“谢某被逼无奈”这是压制对方反抗;“退给何某1000元钱”加上后来的“以同样的手段从谢某处要走500元”,这是因为谢某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何某抢劫罪既遂。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页标题#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90.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