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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致人重伤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46

【案情】

2012年5月倪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县规划局得知后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没过几天倪某又开始施工,县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安排工作人员马某、任某赶到施工现场制止倪某的建房行为。此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倪某持洋镐追打马某,任某见状,持铁锨将倪某打倒,之后,任某、马某又持铁锨、钢钎继续击打倪某头部,经鉴定,倪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评析】

本案任某、马某执行公务时与人发生口角致人重伤,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合本案分析,任某、马某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倪某洋镐追打,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任某用铁锨还击倪某,是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倪某被打到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但任某、马某继续殴打倪某,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也就是说,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再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任某、马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本案中,倪某被打倒后,已失去继续加害任某、马某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任某、马某,明知持铁锨、钢钎击打倪某头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仍继续殴打故意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最终导致倪某重伤,任某、马某二人的行为是属于的故意伤害行为。

综上所述任某、马某主观恶意明显,明知会造成倪某损害的后果却追求结果的发生,属故意伤害。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

相关刑事知识: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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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8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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