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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强行搜身并言语威胁索取财物的行为定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36

【案情】

2013年12月5日下午16许曹某因口袋里一分钱都没有,想办法要弄点钱用,正好看见学生邓某路过,曹某就拦路提出要向其借钱,邓某开始称没有钱,曹某则威胁说“如果搜到就要挨打,还要叫人来打”,并开始动手搜身。邓某害怕便主动拿出100元现金给曹某,钱到手后,曹某留下电话号码给邓某称打电话会还钱。当晚邓某打电话给曹某,曹某拒不接听。

【评析】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恐吓威胁的胁迫方法,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迫使其交出财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民事借款应该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被告人采用语言威胁等的手段并搜身,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本案中的“胁迫”是以语言威胁的胁迫方法,迫使对方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以便占有财物,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不能简单地视为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来处理。

被告人的行为不宜定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在犯罪构成上还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区分抢劫与敲诈勒索,在于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若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则定敲诈勒索,否则定抢劫。本案被害人是在校学生,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辨别能力尚不成熟,被告人通过语言威胁的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强制足以达到使其不敢反抗而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用语言威胁的手段并强行搜身索财物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触犯了抢劫罪,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处断,而抢劫罪比敲诈勒索罪要重故应定抢劫罪。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相关刑事知识: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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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7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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