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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却未带走抢劫物是中止还是既遂?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34

【基本案情】
    2013年某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外出回到其暂住的某出租屋,发现该楼4004室无人,于是就用一张电子卡将4004室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
    当其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恰逢住在该屋的计女士回来,韦某即躲在门后将刚进门的计女士拉进房间。计女士大呼“救命”并随即倒在地上,韦某见状便捂住其嘴巴不让其呼救并告知自己只是来求财。计女士遂停止呼救并问韦某要多少钱,韦某回答说只要两百元,计女士遂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两百元钱递给韦某。韦某准备逃离时,因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后果严重,遂将该200元钱留在房内,然后回到其暂住的该楼6013室。
    韦某走后,计女士随即报警。次日凌晨2时许,韦某遂被抓获归案。

【争议】
   本案中,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但是其将抢得的钱财留在房内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若干意见认为,本案中韦某进入相对隔离的空间实施抢劫行为,必须要将财物转移到该空间之外,才能认定为既遂,韦某在离开房间之前意识到其行为后果严重遂将抢得的200元留在房间内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理评析】
    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本案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劫取财物”。
    众所周知“劫取财物”即为“用强力劫下并当场成功转移占有财物”。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情形,行为人在相对隔离的房间内劫取他人的财物,在认定犯罪既遂时应有别于一般的抢劫行为。
    笔者认为,是否认定既遂,必须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现实中的支配,即行为人必须带着该财物离开房间,使被害人计女士失去对该室内财物的支配力,方可认定为既遂,即“劫取财物”。
    本案中韦某尽管已经取得被害人被迫交出的200元,但其未离开房间,劫得的财物尚未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韦某在离开房间之前意识到其行为后果严重,于是将200元留在房内,属于入户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犯罪中止。
    同时结合韦某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从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院认定韦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以抢劫罪对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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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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