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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抢劫是因被害者亲属报警算抢劫未遂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73

【案情】
    2014年1月3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李某因无钱回家过年,便想起曾在武侠小说里面看到过他人拿刀实施抢劫的情形,于是萌生持刀抢劫他人,弄点钱的念头。当晚九点多,被告人李某携带一把自制大砍刀,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一直往县城方向寻找抢劫对象。
    后来他发现“果果小卖部”亮着灯,被告人李某上前敲开小卖部的门,见被害人徐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李某遂把徐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徐某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出来就让徐某脑袋搬家,被害人徐某进行反抗,但反抗无效。
    恰好,徐某妻子听到奇怪响声,从里屋门缝里看到此情此景,她赶忙用手机告诉了临近的亲友,同时报了警。被告人李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赶忙踹了徐某一脚,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李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评析】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或自动中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须满足三个条件:1、停止犯罪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2、必须是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自动地放弃犯罪;3、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彻底地停止犯罪。犯罪未遂必备特征:1、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2、犯罪未得逞;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因。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李某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被抢劫者反抗,同时商店里屋家属及时发现,马上报了警,从社会一般观念看,这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李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李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其行为应为犯罪未遂之形态。

李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不断反抗以及其家属在里屋发现,电话告知邻近的亲戚,并马上报了警。这将会引来邻近的亲戚前来救援,民警也会赶来,虽说救援人员暂时没有过来,然据社会一般观念,此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抢劫者认识到实际上已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即使李某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础上,李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中止#p#分页标题#e#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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