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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邻家女孩广西一暴力少年受到严惩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1083

陈永,广西兴业县人,上初中后因学习成绩不好而辍学回家,平时喜欢上网,不时接触黄色淫秽的影视作品,而其父母亲由于外出务工,对步入青春期的小孩缺乏引导和教育。时值青春年少的他竟对邻居家的小女孩心生邪念,采用暴力奸淫了邻家女孩,伤害邻家女孩的同时把自己也送进了监狱。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永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高墙之内,这个少年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15时许,陈永诱骗小燕来到其位于兴业县某镇某村的家中,用言语威胁,并用小刀划伤小燕手掌,强行奸淫了小燕。庭审中,陈永辨称其没有强奸行为,小燕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法院认为,陈永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强奸罪。法院考虑到陈永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对陈永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陈永无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该院根据陈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陈永面对一个四、五岁的邻家女孩,一个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小女孩,竟用言语助威,用小刀划伤小女孩的手掌的方式强行奸淫了她。陈永的强奸行为给小女孩的身心健康带来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不是陈永一句“她是自愿的,没有强奸行为”就可以掩盖过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立法原则,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陈永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无异。希望这个失足少年的犯罪行为能让世人敲醒警钟,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注女童安全健康,告诫父母亲要及时、正确引导青春少年的心理、生理问题,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社会环境。

 

相关刑事罪名: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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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5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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