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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构成什么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4

【案情】

2013年年初,被告人齐某城参加了一以营销为名的一个传销组织,并被分到这个组织中位于火车站居民楼某出租房的一个传销的窝点,职位属“称家”,负责看守屋子内的传销人员掌管房间和进出房门钥匙。
    同年8月20日,学生陈某被一名网友以帮忙找工作为由,骗到该传销窝点。陈某发现情形不对想要离开时,被告人齐某与王某等人随即出门把陈某拖入房间内,并对他进行殴打;当晚,陈某被传销人员夹在地铺中间睡觉以防逃脱。
    8月30日晚,陈某趁机逃跑,然后报警。经过法医鉴定,陈某伤势为轻伤丙级。

【分歧】
  齐某等人以暴力的方式强迫陈某参加传销活动构成什么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齐某等人为强拉受害人陈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进行殴打,致轻伤丙级,他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认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某想离开传销窝点时,遭到齐某等人的殴打、看管、拖拉、,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评析】
    1、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条件件。在我国《刑法》有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一)随便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随便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及以上轻伤的,应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者”。本案陈某伤势为轻伤丙级,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客观条件。
    2、本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质特征就在于非法拘束他人的身体在有限空间内,使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这个空间范围。具体来说,非法拘禁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无拘禁权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他人的人身自由限制;
    二是拘禁行为是多样性的。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可以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可以是以胁迫暴力方法拘禁他人,可以以欺骗方法拘禁他人;
    三是拘禁行为是强制性的。就是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迫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四是拘禁行为是持续性的。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状态。
    齐某等人利用殴打、看管、拖拉等非法的方式,长时间强制约束陈某的人身自由,使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离开传销窝点,所以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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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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