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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该如何区分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03

【案情】

2012年10月21日秦某与同学董某发生口角打架,秦某打不过董某,感觉吃了亏的秦某约秦某下午到公园后门解决此事。随后秦某联系其朋友彭某,彭某纠集陈某等5人来到公园后门,见到董某与其同学等3人手拿木棒等在门口。彭某等人便上前殴打,董某3人见状立即扔掉木棒逃跑。后彭某等人相继追赶董某进行殴打并责令其脱掉衣服下跪。在此过程中,陈某拿出手机拍照、录像

【评析】

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

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从犯罪的形式方面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本案中,虽然董某等人并未进行互殴但互殴行为只是斗殴的一种表现形式。单方进行殴打而对方没有予以同样目的回应或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但并不影响存在一方斗殴的客观事实。且刑法并没有将聚众斗殴的客观表现限定为一定要聚众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因此,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是不应将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情形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故彭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相关刑事罪名: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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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5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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