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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殴打方式索回借条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03

【案情】

2012年2月8日,唐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手写一张借条,约定半年后归还。到期后,唐某以各种借口拒还。2013年8月15日,李某告知唐某若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唐某便企图弄回借条,使李某没有证据起诉。2015年1月2日晚上20点左右,唐某殴打李某并索要借条,无奈之下,李某交出借条,唐某当即将其烧掉。

笔者认为,唐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某当场以暴力取回借条,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这6万元借款,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唐某构成抢劫罪。

【评析】
  首先,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由于行为人“拒不退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侵占罪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有:第一、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财物。第二、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抢劫罪是在未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第三、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不同,侵占罪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当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已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二者犯罪的对象都指向的是财物。而对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定义的“物是指人们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借款也是物。

本案中,唐某因借款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款的所有者为李某,唐某通过暴力手段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毁掉借条,非法占有李某的6万元钱。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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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4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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