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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省人事妻子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59

 

【案情】

1975年被告人谈某经介绍与吕某结婚,因吕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居住两地,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2008年吕某退休回家居住,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太大无法共同生活故分居,吕某在同一胡同里租了一间小屋搬出家独居。2009年11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谈某吃完晚饭外出散步,走过吕某的小屋,发现吕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被告人谈某见状,既不将吕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的措施,当晚吕某叫上其弟弟将吕某抬到街对面一间闲置的小屋内,不给予其照料。11月4日晚,被告人谈某之弟找到谈某将吕某抬回家中放在床上,同年11月5日上午8时许,吕某的妹妹前去看望吕某时,发现吕某已经死亡。

【评析】

本案被告人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本案中,被告人谈某与被害人吕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当吕某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谈某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谈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吕某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7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吕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被告人谈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扶养人或被救助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被告人谈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关系产生的扶养义务不仅指双方给付或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民事义务或经济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如生活上的照料、重大疾病的及时医治等,尤其一方在另一方的生命或身体处于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施予救助义务。本案中,吕某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谈某对处于危险境地的被害人吕某负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谈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吕某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7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吕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侵害了吕某的生命权。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有多种多样的,然而不同的杀人动机却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上是有一定的意义。本案中,吕某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谈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吕某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7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吕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明知其遗弃行为会发生吕某死亡的危害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确是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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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故意杀人罪

相关刑事知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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