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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党”携凶器抢夺转化抢劫获刑11年半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17

贪欲充斥,歹念并起,专盯从银行取钱出来的人,锁定被害人后实施飞车抢夺被害人的挎包,在抢夺不成的情况下则用随时携带的匕首刺向被害人,以夺取被害人财物,又在路途中趁行人不备飞车抢夺行人的金项链。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郑某某抢劫、抢夺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夺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付某某(已判刑)尾随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中国银行取款出来的被害人屈某某至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药王医院门口东侧。付某某趁被害人屈某某不备,将屈某某夹在腋下的手包抢走,后乘坐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跑。被害人屈某某尾随追赶,并在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钻石年代门口将付某某拽下车,摩托车也被拽倒。后付某某用摩托车上掉落的匕首刺被害人屈某某,但未刺中,屈某某随即将付某某抓住,被告人郑某某逃跑。被抢包内有人民币44310.5元,诺基亚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200元,银行卡、账单等物。上述财物于付某某被抓后追回。

2010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河南省鹿邑县烟草宾馆北边农业银行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至河南省鹿邑县槐树刘庄东边大路上。在距离槐树刘庄约300米时,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付某某二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停车,并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将钱交出。后被害人张某某弃车向后逃跑,被告人郑某某及付某某二人调头追赶。被害人张某某在跑了约100多米时不慎摔倒在地上,后被告人郑某某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抢走人民币10000元和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诺基亚523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乘坐其家属朱平驾驶的电动车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利辛路华佗国药厂附近时,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付某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抢走。被抢黄金项链重28.23克。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904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又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结伙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p#分页标题#e#抢夺罪

相关刑事知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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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4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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