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暴力类型犯罪 » 暴力抗拒失主索回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暴力抗拒失主索回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5-11浏览量:395

【案情】
  2013年2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岳某在街上闲逛,偶然发现在女子陈某的随身挎包中的手机掉落,便快步上前捡起。数分钟后,陈某发现丢失了手机,便返身寻找,发现岳某手中把玩的是自己的手机,遂向岳某索要。岳某拒绝归还手机,二人发生争吵并且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岳某猛击陈某头部与腹部数下,致其倒地不起(构成轻伤),后带着手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4000元。

【评析】
1、本案手机的法律属性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抢劫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刑法的通说,没有所谓遗失物,他人遗失的财物,只要所有人并未放弃所有权的,应属于遗忘物。社会一般观念的,财物尚未脱离陈某的控制范围或脱离时间较短时,应当属于陈某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本案中,陈某丢失的手机由于其与受害人脱离的时间很短,尚未完全脱离陈某的控制范围,应当认定为陈某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分析
  刑法通说认为,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拾取手机后不久,陈某发觉后向其索要,其所谓的占有是很不稳定和极短暂的,明显区别于社会一般观念的占有。为了稳定地占有手机,岳某殴打陈某致其轻伤,强制排除了陈某的自力救济,最终实现了不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岳某的整个行为过程中,其所实施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总的来说,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本文来自互联网,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整理发布,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p#分页标题#e#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7.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