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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7-19浏览量:423

【案情】
    2013年8月,马某同他人赌博输掉1.9万元。事后,马某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章某、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马某便与妻弟汪某商议,抢回被章齐二人“骗”去的钱。同年11月,马某引诱章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汪某带人赶来。汪某等人赶到后,马某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马某便伙同汪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经查,马某赌博输给章齐二人不到1万元。

【评析】
法律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之赃款赃物,通常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所输掉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者,常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规定隐含着两个前提条件:
    1、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之当场。司法解释对此“抢劫”行为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因此种“抢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之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与明确,其主观故意之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故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若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之行为,其主观故意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成立抢劫罪。
    2、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没有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若行为人虽在赌博中输了钱,但其抢回财物却已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须认定为抢劫罪。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掉的赌资,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无异,应以抢劫罪定罪。

【结论】
    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满足时空限制及数额限制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依法确定是否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马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是在输钱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有预谋地抢劫。另外,马某赌博共输掉1.9万元,其中输给两被害人不到1万元,但其共抢了两被害人2.2万元财物,其抢回财物已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因此,虽然马某抢回赌资的行为是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对其仍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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