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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里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9-22浏览量:520

【案情】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韩某酒后与妻子记某因琐事争吵,并殴打记某致其轻伤。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起,且是被告人酒后一时冲动所为,被告人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争议】
    本案的争议在于,对于韩某的行为,应当以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评析】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可以发生在家庭暴力中,有一定的重合度,如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益。但是对于虐待罪,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的范围仅限于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适用一般主体原则。
    另一方面,虽然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都表现为故意犯罪,但虐待罪主观上故意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还可能表现为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且是一种长期、持续的折磨。而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主要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且是一次性的,非连续的行为。
 
【判决】
    区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殴打记某致其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为促进家庭和睦,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总结】
    家庭暴力行为中,可能触犯两个罪名,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要从主体、客体、时间跨度和行为模式等多个方面区分两者的适用。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1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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