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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反锁”厕内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8-23浏览量:469

【案情】
  2013年11月底的一个傍晚,段某路过日照市某村,当其走到巷子口附近时,发现一户人家的出租屋内亮着灯,门开着,屋内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新式笔记本电脑,看到四周无人,屋主章某又独自居住,遂生盗窃之意。经过观察和等待,趁章某上厕所之机,段某将厕所门反锁。随后,潜入房间,将电脑电源线拔下和电脑一起装到包里,然后翻找看有无其它贵重物品。此时,屋主章某听到有人进入自己的房间,而且还在找东西,便想开门一看究竟,却没想到厕所门被反锁打不开,无奈只能大声呼救。段某立刻拿上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和智能手机(价值1100元)后离开。

【评析】
    在侵犯财产权类犯罪中,抢劫罪以其犯罪客体的独特性区别于其它同类犯罪。这种独特性在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单一的财产权益;而抢劫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犯罪客体的必备使抢劫罪自身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了质的规定性与量的确定性。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有形财产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本案中,段某将章某反锁厕内窃取其财物的行为,侵犯了段某的人身权利;段某继而窃取章某财物的行为,侵犯了段某的财产权利,因此,段某侵犯了双重客体。

抢劫罪的表现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守护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之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之行为。盗窃罪的表现是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之行为。本案中,段某先是将章某锁在厕所内,继而窃取章某的财物,其采取了使章某不能反抗的行为,不是直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这种方法也可谓是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

综上,本案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尽管是出于盗窃的故意,但其以反锁厕所门的方式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劫取被害人房间内财物之行为,即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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