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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人权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罪过的故意杀人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整个刑法典中,只有此罪是从重刑到轻刑排列的罪名。
考虑到现实中故意杀人案件情形各异,法律规定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30余年间,所谓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一直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一般指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大义灭亲、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等等。
通过这些案件,可以总结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的评判标准:
第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杀人方式不是很恶劣;
第二是行为人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
第三是从行为人的行为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第四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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