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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退赃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62

 

【案情】

成某是某国有公司老总,先后共挪用30万元给其好友朱某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后,成某向检察部门退赃20万元,朱某向检察部门退赃10万元,因两人赃款已退请,认罪态度较好,检察部门放弃了起诉。其后,成某向朱某追要10万元,朱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给付其垫付的10万元。然而法院对该案应付受理发生了争议。


【焦点】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相互排斥。成、朱二人构成挪用公款之共同犯罪,就退赃负有共同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并不取决于实际使用赃款的多少,也不会因没有使用就可不承担退赃责任,即共同犯罪中的退赃是一种连带责任。

共同犯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各方的实际责任份额却并不都是相同的,其内部存在一个责任分担问题,故衍生出一个追偿问题。


【评析】

退赃与退赃责任分担是两回事。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一种公权力,也是司法部门的职责,但司法部门没有为犯罪分子明确各自退赃责任分担的职责,若一定要求司法部门对其加以区分,其依据应当是民事法律。

共同犯罪人其内部存在的退赃责任分担问题以及因分担不均而衍生出的追偿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均与刑事责任无关,而是民事责任,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另外,刑事判决未生效就不能作为依据,否则无异于“先审后判”,要等到刑事判决环节才可以进行分担确认,也只有刑事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追缴,因此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那么究竟是保护受害方的利益重要还是被告人的“公平”更重要,将成为公权力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对退赃责任予以分担的另一个问题。且退赃行为完成意味着受害方的损失得到了弥补,退赃这一特定的刑事责任已经终结,当然也就不再存在“追缴或责令退赔”。追缴或责令退赔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是为受害方而追,而非平衡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利益。之所以发生争议是混淆了内外关系。

退赃是外部关系,是刑事责任,应由司法部门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而退赃责任的分担是一个内部关系,是民事关系,应由其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但这种解决依赖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只有刑事责任确定以后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否则民事诉讼程序应予中止。

 

相关刑事罪名:挪用公款罪

相关刑事知识:#p#分页标题#e#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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