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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法掩饰受贿犯罪的事实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6-05浏览量:539

 

作为某区路政管理处的一位处长,韩某负责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可谓有点小权力,这权力成了韩某获取不法利益的手段。2013年至案发,其多次收受某公司经理王某的“好处费”,对王某所在公司的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给予放行,总计受贿人民币20余万元。
    当得知其犯罪行为将可能被查处时,韩某在2014年底,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王某人民币20万元,被检察机关控制前即向王某返还5万元。法院审理前,韩某又将全部款项均退还给了王某。
 
   在法院审理时,韩某称自己并无受贿行为,拿王某的钱是其向王某的借款,钱款往来有借条为证,且也已归还了借款,应不构成受贿。 那韩某的抗辩能否成立呢?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有大量证据证明王某给韩某钱款就是为了获得“特殊的待遇”逃避国家队超载车辆的处罚。而其伪造借条是其因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路政相关人员,内心感到害怕,为了掩饰犯罪而归还王某5万元,且伪造了借条和收条,其所有行为均是为了掩饰犯罪。
    因此,被告人韩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处理受贿案件时,经常发现有些人企图通过伪造钱款往来的合法理由,比如借款、代购款等等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钱款给付理由可以万遍万化,但如果给付款项的人是为了利用收受者的权力而获得非法利益或“特权”,那收受者收受钱款的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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