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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多种且含有混合型毒品的被告人该如何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60

【案情】

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为了购买毒品,分数次向徐某共汇款2万余元。2013年1月26日徐某将毒品藏于玩具等物品内,让长途汽车驾驶员田某带到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同时电话告知杨某让其在某高速公路收费站找田某取毒品。,被告人杨某驾驶轿车到高速公路收费站转盘处向田某拿到了徐某所带的物品。当杨某准备驾车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杨某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3.82克、疑似毒品氯胺酮的白色粉末99.65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71.02克,从杨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0.91克。同日,民警又在杨某暂住房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10.89克,并查获两杆手持电子秤以及吸毒工具等。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氯胺酮的白色粉末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本案中,按照此方法能够确定被告人所持麻古中可以确定毒品种类,但将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简单累计相加量刑,将麻古的数量直接变成了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甲基苯丙胺,如果不考虑麻古所含毒品成分和含量,则似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麻古毒品种类后,还应考虑麻古的危害程度、甲基苯丙胺所含比例及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能做到罚当其罪,真正体现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持有的氯胺酮可以参照此规定进行折算后与冰毒累计相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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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9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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