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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毒贩购买毒品而帮忙购买收取报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33

【案情】

张某到外出办事,葛某通过电话与张某商定,由葛某联系好毒品数量和支付价格后,张某在约定地点交易购买毒品,并送交给葛某,葛某再张某酬劳800元。按照葛某的安排张某取得毒品后携带购买的毒品返回。在到达下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挎包内、车上档位处查获冰毒以及麻古和海洛因共计净重49.9克。

【评析】

张某明知葛某需要购买的是毒品,而帮忙取货捎带,在其身上、挎包内、车上档位藏有冰毒、麻古和海洛因共计净重49.9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此二罪均为毒品犯罪,其构成要件有诸多相同之处: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犯罪主体相同,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本案中,张某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了原则性的说明。《解释》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携带毒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挎包内、车上档位处查获冰毒以及麻古和海洛因共计净重49.9克。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得知,从张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被告人张某所持有毒品数量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

 

相关刑事罪名: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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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9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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