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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报酬帮人购买毒品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68

【案情】

2012年11月9日许某正在某城市办事,接到杨某的电话,杨某与许某商定由杨某联系好毒品数量和支付价格后,许某在某城市购买毒品,并带回交给杨某,杨某给许某酬劳1000元。当日杨某给许某1万元钱并联系到贩卖毒品的黄某,杨某约定需要购买的毒品数量和价格。许某到黄某家中,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冰毒和麻古。许某驾车在返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挎包内、车上档位处查获冰毒麻古和海洛因共计净重49.9克。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许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

【评析】

许某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酬劳,帮忙购买毒品,在运回途中被查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此二罪均为毒品犯罪,在构成方面的差别也是明显的:1、主观方面,二罪均为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2、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毒品的行为特征。3、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才构成犯罪,而贩卖毒品罪无数量规范。

关于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了原则性的说明。《解释》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本案中,许某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酬劳,帮人购买毒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检验从许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被告人许某所持有毒品数量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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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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