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毒品类型犯罪 » 枇杷箱内有猫腻贩卖运输毒品

枇杷箱内有猫腻贩卖运输毒品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50

“如果有来生,就是有再高的暴利我也不会粘毒品了。”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孙林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1岁的孙林春1998年3月曾因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5月24日。2012年12月24日,“闲不住”想赚大钱的孙林春邀约崔云江(已判刑)去红河州购买毒品,支付报酬2000元。第二天,二人驾驶越野车到个旧市,孙林春向杨玉贵(另案)购买了八块毒品。为隐藏毒品,二人在返回曲靖途中,购买了一箱枇杷,并将八块毒品伪装于枇杷箱内。当日下午6点左右,途经曲陆高速公路西桥收费站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孙林春驾车强行将民警设置拦截的警车冲开逃走后弃车逃跑,并将装有毒品的枇杷箱弃于公路东边水沟内,民警现场提取毒品可疑物八块,净重4469.4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7%。2013年2月18日,民警在曲靖抓获正拿毒品给人吸食的孙林春,从其携带的眼镜盒内查获海洛因1.7克。

2013年9月13日,曲靖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林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判后,孙林春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孙林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还非法持有海洛因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中,杨俊系主犯,且系累犯。一审、二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刑事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66.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