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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员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27

一、案例简介

曹某是某酒行的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以及收取货款。在工作期间,曹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客户欠条的方式将已收货款67640元占为己有。在被发现后,曹某当即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并承诺以工资抵还货款。但不久,曹某竟又私自将收取的货款25240元据为己有。在案发后,曹某仅退还货款2万元。

二、案例评析

曹某作为某酒行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收取货款,曹某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曹某通过伪造欠条将已收取的单位货款据为己有,正是利用了这种职务便利,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将“个体经济组织”界定为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仅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调整范畴。

劳动法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放在一起调整,这就说明个体工商户作为组织与其他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上相同的属性,即组织性、劳动契约性等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合同为用人单位工作,这种关系就是纯粹的职务关系。因此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另外,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一般侵占罪的主要标准,应当在于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如果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则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一般侵占罪。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

本案中,曹某作为单位的员工,利用管理、经手单位货款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客户欠条的方式将其所收取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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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职务侵占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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