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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带领学生到湖里戏水溺亡时应构成何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02

【案情】

刘某系某小学安保副主任是负责该校的安全保卫工作。2012年6月20日刘某工作的小学五年级部分学生找到他,要求老师带他们到学校旁边的河里玩。刘某找到其他两位老师蒋某和孔某商量并要其帮忙到河边去照看一下。刘某到教室里给学生讲了注意安全方面的事情后,刘某和孔某带30名男生在河的上游,蒋某带18名女生在下游玩。后刘某和孔某某带男生回学校时听见女生那边吵杂声比较大,刘某赶紧跑往女生那边,看见有两个女生在深水里挣扎孔某正在施救,刘某急忙跳下水将两个女生救上岸,听学生们说还有一名女生黄某某在水里,刘某又潜到水里去找没找到,学校的炊事员卞某也跳进水中救人,卞某潜到水中将溺水的学生黄某某救了起来。刘某对黄某某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不见好转,随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本案校安保副主任刘某带学生去河边戏水,并让老师孔某、蒋某去河边照看。孔某因照看男生在河上游玩,其带领行为不能引起对女生进行照看、救助的作为义务,不应构成犯罪。但是,刘某作为学校主管安全的安保副主任,蒋某作为在河下游玩耍的女生的实际照看人,其对黄某某的溺亡刘某构成犯罪,蒋某不构成犯罪。

刘某作为被任命的学校安保副主任,具有负责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其未按教育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汇报、审批及制定安全预案而带学生戏水,对黄某某的溺亡应构成玩忽职守罪。蒋某系英语老师,在刘某告知其将带学生去河边戏水后,按照安保副主任刘某的安排在河下游照看女生,且蒋某一人照看18名女生,其带领行为貌似先行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没有创设危险,不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蒋某虽然和黄某某有师生关系,但在三名女生陷入深水的情况下,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蒋某救助其他两名女生而没有救助黄某某,只能认为蒋某存在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蒋某不构成犯罪。

刘某除了学校老师的身份外,还具有被任命为小学安保副主任的身份。黄某某溺亡系刘某未按教育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汇报和审批及制定安全预案而带学生戏水的后果。刘某作为镇政府委托行使学校安全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安全管理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一名女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七条的规定,刘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事相关罪名:玩忽职守罪#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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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35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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