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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出售其代为保管的物品将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应该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朱某系某公司仓库保管员,该公司主要代销各类酒。2012年9月,10月,12月朱某趁该仓库物品无人监管,多次私自将保管的酒从仓库带出并出售给卢某,共收取了现金1.3万元。朱某将所获赃款全部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经鉴定,朱某私自出售的酒价值共计39806元。
【评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是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或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单位的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此类则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本案中,朱某作为仓库的保管员,对所保管的酒负有直接管理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出售其代为保管的酒并将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该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刑事罪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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