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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公款侵占罪?贪污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9-16浏览量:408

【案情】
    镇政府对辖区村退耕还林进行验收,村社长将村民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报给村里,经汇总,时任该村支书张某发现验收面积比各社上报面积多160余亩,便伙同村主任刘某、村会计王某伪造20余户村民的私章,将多出的160余亩退耕还林地的补偿资金10余万元套出,其中5万元用于村集体开支,其余6万余元由村干部三人私分。
 
【评析】
    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此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的管理。
    因此,本案中,张某等三人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应理解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其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理。
  
  作为公共财产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其身份是国家公务人员将退耕还林地的补偿资金据为己有,侵吞的是国家财产,性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32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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