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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14

【案情】
  2015年1月10日8时许,某县农机监理站站长张某,带领马某等3人乘面包车对农机车辆进行检查。当其发现一辆拖拉机时,遂追赶该车,与其并行后出示停车牌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该拖拉机一直高速行驶。张某示意面包车司机加速拦截该拖拉机。拖拉机驾驶员为躲避检查急速转弯,致车辆侧翻,与相对而行的轿车相撞,拖拉机驾驶员杨某当场死亡。张某等农机监理人员见状急忙驾车离开,后向该局领导汇报。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杨某突然左转弯且未按规定让行。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张某超越职权,在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滥用职权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般认为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是故意(间接故意)构成。
  本案中,张某具有本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符合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要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其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多年执法经验的农机监理人员,明知农机监理部门没有在公路上拦截农机车辆进行检查的权利,并且应当预见到在车流、人流量较大的公路上查车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中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不认真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职务范围内随意、随便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二是过度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越职务范围去行使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农业机械监理部门对无证、无牌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机驾驶员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但并未赋予农机监理部门有在公路上追赶和拦截车辆的权力,且《公路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本案中,张某等人具有对农机车辆行使检查的职权,但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规定,其仅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而没有在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权力,因此其行为超越职权。#p#分页标题#e#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有无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由后来介入的因素引起了危害结果,先行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偶然因果关系。这就需要解决偶然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必要条件关系”;还要看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程度。这种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的责任认定。结合本案,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自己驾车在公路上急速转弯发生侧翻后与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而间接原因是为了躲避稽查车辆。虽然在整个行为中介入了杨某违章驾驶和轿车司机没有确保安全行使两个因素,但为躲避检查而急转弯是很多人慌不择路的下意识行为,并且轿车司机在正常行驶中也不会意识到前面会有车辆突然急转弯,因此这两个因素都是基于前一稽查行为的存在而产生的,故应当认定张某在公路上违章查车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没有在省级公路上拦截农机车辆进行检查的权利,且其具有多年的执法经验,应当预见到在车流、人流量较大的公路上查车可能发生伤害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

 

相关刑事罪名: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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