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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8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04.24
【实施日期】 2014.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解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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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regulations/shitifa/84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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