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刑事实体法 »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49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发布日期】 2002.07.24 【实施日期】 2002.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法规类别】 犯罪和刑事责任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regulations/shitifa/831.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