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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04-12-28浏览量:536

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每个公民必须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划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p#分页标题#e#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其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

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分页标题#e#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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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knowledge/charge/51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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