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租车后“抵押”构成诈骗罪
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10-19
【案情】
2013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到被害人卢某的“福安汽车租赁”店要求租赁汽车,因双方在押金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被告人陈某遂拿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抵押物向卢某借车,随后双方以每天250元租金签订租赁一辆福特两厢小汽车的租车合同,并约定还车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17时。次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该车从苏州回到无锡,通过街边小广告定做了一张名为“卢某”的假身份证,并将该车开到无锡中山路覃某经营的“大众寄卖行”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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